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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口产品的中文标识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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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浏览   时间 2017-02-21   来源 本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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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如下:


 关于进口产品的中文标识要求
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,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。同时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以下九种:

一、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。

二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、厂名和厂址。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,也必须有中文标志。

三、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,需标明产品规格、等级,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也应当予以标明。

四、限期使用的产品,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,包装食品一般都应标明生产期、保质期和保存期。

五、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。

六、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,其标志为“R”或“注”。

七、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,可在产品上注明。

八、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、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、编号、名称。我国现行标准分四级“即国家标准(GB)、行业标准(HB)、地方标准(DB)、企业标准(QB)。”

九、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,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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